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质量和规范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市体育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8月15日前将相关意见与建议反馈市体育局。
附件:北京市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体育局
2019年7月23日
(联系人:祝伟民;联系电话/传真:87244892;电子邮箱:zhuwm@tyj.beijing.gov.cn)
《北京市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起草修订说明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服务体育事业发展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发挥体育专业人才资源作用,促进体育消费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在《关于贯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京体办字〔2002〕167号)文件基础上,起草修订成本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增设了章节架构
按照全过程管理的要素,增设了文件的章节,共包括7章26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三章 登记审查、第四章 主体责任及运行、第五章 监管与服务、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相对于原文,条理性和逻辑性更清晰。
二、突出强调非营利属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本质属性上“非营利机构”,与企业有着本质区别。本规定突出强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属性。
三、明确“注重服务质量”的原则
为保证服务质量和能力,对申请条件进行了明确:
1.明确“坚持专业主导原则,举办人或主要合伙人应为体育相关领域专业人员。要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符合体育行业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2.明确最低开办资金由3万元调整为10万元人民币。
3.明确申请市级体育类民非单位需“申请设立机构对全市体育事业发展具有桥梁纽带功能,体育专业水平处于龙头领先地位,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且开办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具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4.明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须符合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总体要求。
四、进一步明确业务监管内容
1.明确规定不受理申请的5种情况:
2.规定了报告事项
五、进一步明确了违规运营情况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