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4-01-09 09:45:52  |  北京市体育局
字号:
分享:
打印

职权编号

C410250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体育局

违法情形依据

《反兴奋剂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持有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

  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接受医疗诊断时,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医师说明其运动员身份。医师对其使用药品时,应当首先选择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这类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

处罚依据

《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A

监督电话

(010)12345

党政机关

联系电话:010-55533301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09号院1号楼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