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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进行确认责任
2021-11-19 15:17:20  |  北京市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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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受理

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确认,申请人均向属地区体育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

审核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3

审批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审批单位将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信息查询系统”(ydydj.univsport.com)上公布;

(四)存档: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4

颁发证书

获得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后,在“体教联盟手机app”上申领等级证书。

5

监督检查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其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6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2.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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