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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培训收费有什么要求?
1.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经营的,预收资金应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存管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收费主体应与提供服务主体一致,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费用,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鼓励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2.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五千元。应全面使用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
2024-04-12 15:58:29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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