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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4-21 15:08:06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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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体育
  • 发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 联合发文机构:
  • 发文字号:京体竞技字20146号
  • 成文日期:2014-04-03 00:00:00
  • 实施日期:2014-04-04 00:00:00
  • 废止日期:2022-03-17 00:00:00
  • 发布日期:2014-04-21 00:00:00
  • 有效性:失效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体竞技字〔2014〕6号

各区县体育局,市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体育局    

2014年4月3日    

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我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3〕1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 申请、审核、审批、授予技术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标准、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审批单位  审核单位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予北京市体育局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审批权。

  第五条 北京市体育局授权东城区体育局、西城区体育局、朝阳区体育局、海淀区体育局、丰台区体育局、石景山区体育局、门头沟区体育局、房山区体育局、通州区体育局、顺义区体育局、昌平区体育局、大兴区体育局、平谷区体育局、怀柔区体育局、密云县体育局、延庆县体育局为二级、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审批单位。

  第六条 审批单位只限于审批符合下列条件的运动员: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职能部门或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项目管理部门注册,并代表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参加指定的体育竞赛项目的运动员。

  (二)未代表任何单位注册,代表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参加指定的体育竞赛项目的运动员。

  (三)经北京市体育局备案,短期交流到北京市以外无审批权的单位参加指定体育竞赛项目的运动员。

   第七条 审核单位:

  北京市体育局授权市属各项目管理部门和各区县体育局为一级及以上技术等级运动员称号的审核单位。

  各区县体育局自行确定二级、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审核单位。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程序 期限

  第八条 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符合参赛资格及竞赛规程要求的运动员,运动成绩达到技术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九条 申请时间:

  北京市体育局将一级运动员等级申报工作时间安排以书面正式文件和官方网站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由本人填写《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A4纸上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二)成绩册、秩序册原件和成绩册、秩序册封面复印件一份,本人姓名、本人成绩页复印件各一份;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竞赛组委会核准下发的有效成绩证明单原件,复印件无效。

  (三)小二寸近期证件照片纸质一张,大小在30KB以下清晰电子版一份,要求电子版(格式要求是“.jpg”,文件名为运动员姓名)和纸质版照片为同一版式。

  (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

  (五)外省市户籍运动员须提交代表北京市全国运动员注册证明材料或完成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满三年并有两次参加市级及以上等级标准规定比赛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须由市属项目管理部门或区县体育局将申请材料报北京市体育局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由申报单位向国家体育总局报送。

  (二)申请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由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提交至运动员代表单位所属的相应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加盖公章后,报北京市体育局审批。

  (三)申请二、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由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提交至运动员代表单位所在区县体育局审核和审批。

  第十二条 运动员须在取得运动成绩后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同一竞赛成绩只能申请一次运动员技术等级。

  第十四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内须由参赛代表单位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四章 审核 审批 授予

  第十五条 审核单位严格以《等级标准》为依据,按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市级竞赛计划及竞赛规程中的规定审核(可在北京市体育局官方网站查询)。

  第十六条 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次性退还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核内容:

  (一)申请时限是否符合要求,竞赛名称、分组和成绩是否达到《等级标准》要求。

  (二)申请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详实,表格填写是否正确。

  第十八条 审批单位应当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后的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次性退还审核单位。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根据《体育总局竞体司关于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管理和发放的通知》(体竞字〔2013〕185号)的要求,各区县体育局于每年11月10日和12月31日前将审批等级运动员正式文件和《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汇总表》(纸质及电子文档)报送北京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进行审查、备案。同时,各单位必须将授予的等级运动员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jsdj.sport.gov.cn)上公布,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将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的网络公布情况,对申领等级证书数量进行审查核发。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相关申请材料(获奖证书、二代身份证、注册(参赛)竞赛卡、学生卡、成绩证明单原件、成绩册、秩序册等资料复印件)、《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汇总表》、《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汇总表》、体育局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正式文件备案存档,存档时限不得少于4年。

  第二十条 审批单位负责向已获得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等级称号证书。

第五章 证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等级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一级、二级运动员的等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方法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的规定,与“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中录入一致。

  一级以下运动员证书编号共13位,其中前4位为审批年份,5至8位为审批单位编码,第9位为等级标志编码,后4位是审批顺序编码。

  第二十三条 审批单位编码按照体竞字〔2013〕181号《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一级和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和编码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体育局根据审批单位报送的正式审批文件和证书需求数量,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空白证书。

  第二十五条 等级称号证书内应当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称号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参赛运动项目、小项、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地点及证书编号等有关信息,盖审批单位公章和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公布的为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体育局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报北京市体育局批准后实施。

  管理办法中应明确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单位,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期限以及公示的方式和范围等。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体育局对全市范围内的二级、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各授权单位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的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来信地址、电子邮箱地址或传真号码等信息。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一)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授予等级称号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等级称号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一)至(四)项的审批单位,北京市体育局可以暂停该单位一至三年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间,由授权单位指定其他单位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授权单位做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称号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提供虚假材料的运动员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不一次性告知运动员必须补足全部内容的;

  (三)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或者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不授予等级称号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授予等级称号的。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审核、审批、授予等级称号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8日北京市体育局颁布的《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相关表格请在北京市体育局官方网站下载。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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