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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8-10 15:59:13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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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主题分类:体育
  • 发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 联合发文机构:
  • 发文字号:京体产业字202225号
  • 成文日期:2022-07-28 00:00:00
  • 实施日期:2022-07-28 00:00:00
  • 废止日期:2023-12-26 00:00:00
  • 发布日期:2022-07-28 00:00:00
  • 有效性:失效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体产业字〔2022〕25号

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体育局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体育市场营商环境,提高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监管效能,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体育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开展的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应坚持合法合规、客观公正、权益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

  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包括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负责辖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归集与核实、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

  鼓励各体育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本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提高本行业相关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诚信自律管理水平,协助做好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报送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系统支撑】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基础设施,提高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第六条【信用承诺】鼓励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并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承诺情况及违诺行为作为信用评价指标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七条【评价标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标准,由评价指标、权重、分值、等级构成。

  第八条【评价指标】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公共信用+行业信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并根据应用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第九条【评价分值】信用评分按照“基础信用分+附加信用分”的积分评价模式计算,采用350—950积分制,分值范围600分。基础信用分为350分,是指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初始信用分值。附加信用分为0—600分,是指根据公共信用、信用自律、运营管理、社会影响等各项指标得分进行求和。信用评分越高,表示信用状况越好。

  第十条【评价周期】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首次评价周期为评价标准发布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首次信用评价不满一年的,按一个评价周期计算。

  第十一条【等级标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等九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801分及以上的,为“优”:

  876—950分的,信用等级为优(A)级;

  801—875分的,信用等级为优-(A-)级。

  (二)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651—800分的,为“良”:

  751—80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

  701—75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

  651—70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

  (三)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501—650分的,为“中”:

  601—65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

  551—60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

  501—55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

  (四)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350—500分的,信用等级为差(D)级。

  第十二条【初始等级】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初始信用等级原则上为良-(B-)。

  第十三条【等级熔断】在评价周期内,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差(D)级:

  (一)被列入国家或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三)出现官方媒体曝光事件并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信息归集】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信用评价信息归集清单,包括信息资源名称、信息项、信源单位、归集方式等内容。

  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信用评价信息归集清单要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每年1月组织开展属地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相关信息的归集和核实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

  第十五条【初评结果】每年3月31日前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计算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上一年度信用分值并生成等级,形成信用评价的初评结果。信用初评结果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发布。

  第十六条【异议处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初评结果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线下向属地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审核材料及异议处理意见提交至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异议处理结果应当在收到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异议处理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发布。

  第十七条【终评结果】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在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或者完成异议处理后的,形成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发布。

  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事项,对属地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各项指标得分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八条【排行机制】结合体育行业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统筹,根据信用评价的单项指标,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进行评价排名,形成评价指标排行榜。

  排行榜的异议处理、形成终评结果,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失信公示】对于被列入国家、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要求,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级和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二十条【信用档案】按照“一主体一档案,一事件一记录”的原则,建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档案。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以及证明材料、评价结果等,应当一并记载或者存入信用档案,实现全流程可追溯,并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结果共享】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二维码查询】建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二维码信息查询机制,逐步推行“信用”二维码查询应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场所(培训机构、体育场馆)的明显位置张贴二维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第二十三条【守信激励措施】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在体育行业内实施守信激励。

  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优-(A-)级及以上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给予以下激励:

  1.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2.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3.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予以加分;

  4.在就业、创业等领域,优先考虑和支持;

  5.在推进“双随机”监管方面,降低10%-20%“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四条【失信约束措施】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在体育行业内实施失信约束。

  (一)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差(D)级的,给予以下约束:

  1.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

  2.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

  3.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

  4.限制参与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5.在推进“双随机”监管方面,抽查比例和频次不设上限,开展全覆盖重点监管;加大抽查力度,抽查内容100%覆盖。

  (二)对被列入国家、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所列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社会化应用】在保障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合法权益基础上,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加强与各类社会机构合作,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便企惠民活动中的应用,不断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化应用机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北京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指标

  附件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指标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按照企业信用评价方式方法,从公共信用、信用自律、运营管理、社会影响4个维度,构建“公共信用+行业信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共4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23个三级指标。

  信用评分按照“基础信用分+附加信用分”的积分评价模式计算,采用350—950积分制,分值范围600分。基础信用分为350分,是指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初始信用分值。附加信用分为0—600分,是指根据公共信用、信用自律、运营管理、社会影响等各项指标得分进行求和。信用评分越高,表示信用状况越好。

  附加信用分的指标权重,如下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标准

数据来源

公共信用(20%)

按照北京市统一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分结果,按权重予以折算,作为本指标得分。

市大数据中心

信用自律(26%)

公开透明(4%)

主动公示(4%)

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主动公示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和价格、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等,得24分;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的,得12分;否则,得0分。

主动申报现场核实

信用承诺(8%)

经营承诺(4%)

主动作出企业诚信经营承诺、高管诚信承诺,并认真履行承诺的,得24分;否则,得0分。

专项承诺(4%)

对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师资匹配等作出专项承诺,并认真履行承诺的,得24分;否则,得0分。

诚信建设(4%)

诚信活动参与(4%)

官方主办的诚信活动参与次数,3次及以上的,得24分;2次的,得16分;1次的,得8分;不参与的,得0分。

荣誉表彰(4%)

获奖情况(4%)

获得行政评价、行业协会、官方主流媒体、官方主办活动等授予获奖或荣誉表彰证书的,3个及以上的,得24分;2个的,得16分;1个的,得8分;否则,得0分。

行政结果(6%)

行政检查(3%)

双随机检查、联合检查结果合格的,得18分;检查结果不合格,经过整改后,结果合格的,得9分;结果不合格、不整改的,得0分。

行政处罚(3%)

无行政处罚的,得18分;行政处罚、经过信用修复的,得9分;有行政处罚不做信用修复的,得0分。

运营管理(29%)

收退费管理(12%)

收费管理(3%)

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制定明确收费制度的,得18分;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随意调整收费项目、收费价格、师资级别的,得0分。

主动申报

现场核实

预付资金监管(3%)

如存在预付式消费行为并设立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的,得18分;否则,得0分。

退费管理(3%)

具有完备的退费管理制度流程和退费纠纷处理机制的,的18分;否则,得0分。

规范合同(3%)

按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有关合同的规定,使用合同符合规范的,得18分;否则,得0分。

安全管理(13%)

设备设施达标(3%)

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器材等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得18分;否则,得0分。

医疗急救(3%)

经营场所设有医务室、AED等医疗配备、医疗急救箱或其它医疗设施设备,具备3项及以上的得18分;2项的,得12分;1项的,得6分;否则,得0分。

安全管理制度(4%)

经营场所具有完备的消防、信息、网络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的,与工作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得24分;否则,得0分。

安全应急预案(3%)

具有安全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相关制度的,得18分;否则,得0分。

卫生管理(4%)

卫生检验(2%)

经营场所经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的,得12分;否则,得0分。

垃圾分类(2%)

经营场所认真执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符合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的,得12分;否则,得0分。

社会影响(25%)

投诉举报(25%)

违约违诺投诉(4%)

未出现合同违约及违诺投诉的,得24分;对合同违约及违诺投诉,能够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理解决的,得16分;处理解决完成,但效率低的,得8分;不处理投诉的,得0分。

12345热线、市场监管投诉热线等投诉渠道

虚假宣传投诉(4%)

未出现企业虚假宣传投诉的,得24分;对企业虚假宣传投诉,能够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理解决的,得16分;处理解决完成,但效率低的,得8分;不处理投诉的,得0分。

退费纠纷投诉(5%)

未出现企业合规退费纠纷投诉的,得30分;对企业合规退费纠纷投诉,能够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理解决的,得20分;处理解决完成,但效率低的,得10分;不处理投诉的,得0分。

服务质量投诉(4%)

未出现服务质量投诉的,得24分。对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行为投诉,能够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理解决的,得16分;处理解决完成,但效率低的,得8分;不处理投诉的,得0分。

安全事故投诉(4%)

未出现安全事故和隐患风险投诉的,得24分;对安全事故和隐患风险投诉,能够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理解决的,得16分;处理解决完成,但效率低的,得8分;不处理投诉的,得0分。

运动伤害投诉(4%)

未出现运动伤害责任事件纠纷投诉的,得24分;对运动伤害责任事件纠纷投诉,能够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理解决的,得16分;处理解决完成,但效率低的,得8分;不处理投诉的,得0分。

  注: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

  “优”:分值801分及以上,表示企业经营稳定性强,出现失信风险概率低,可减少抽检频次,加大扶持力度。其中,876—950分的,信用等级为优(A)级;801—875分的,信用等级为优-(A-)级。

  “良”:分值651—800分,表示企业经营稳定性较强,出现失信风险概率较低,可适当减少抽检频次,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与指导。其中,751—80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701—75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651—70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

  “中”:分值为501—650分,表示企业经营稳定性欠佳,有一定的概率出现失信风险,予以关注,正常开展监督检查。其中,601—65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551—60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501—55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

  “差”:分值为350—500分或直接定为D的情形,表示企业经营稳定性弱,出现失信风险概率较高,予以特别关注,加大监管力度。

信用等级

对应分值

释义

A

876—950

信用极好

A-

801—875

信用很好

B+

751—800

信用较好

B

701—750

信用尚好

B-

651—700

信用一般

C+

601—650

信用欠佳

C

551—600

信用较差

C-

501—550

信用很差

D

350—500或直接定为D的情形

信用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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