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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的工作意见
2011-03-25 16:46:26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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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的工作意见

  • 主题分类:体育 竞技体育 射击
  • 发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 联合发文机构:北京市公安局
  • 发文字号:京体办字201168号
  • 成文日期:2011-03-21 00:00:00
  • 实施日期: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2011-03-25 00:00:00
  • 有效性:现行有效

京体办字〔2011〕68号

各区县体育局、公安分(县)局: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的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射击运动枪支管理工作、促进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2010年12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经字〔2010〕607号),要求各级体育、公安部门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一件大事,大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着力规范运动枪支管理,严密射击运动单位管理体系,全面推动贯彻落实《办法》工作的深入扎实开展。为此,对我市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射击运动单位资格审查工作

  北京市体育局负责全市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行政审批和资格复审工作,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对射击运动单位定期复审。复审时,重点审核枪支单位是否存在超标准配置枪弹、违规(法)使用枪弹、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依据《办法》规定,依法停止或吊销其从事射击运动资格。行政审批和复审情况及时抄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二、明确射击运动枪支的管理责任

  (一)射击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市、区两级体育部门是所属射击运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体育局训练竞赛部门负责市属射击运动单位的射击训练和北京市举办的市级以上射击比赛的组织、指导工作;市体育局装备部门负责射击运动枪弹调拨发放的管理工作;市体育局保卫部门负责对市属射击运动单位运动枪支安全管理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工作。北京市射击运动管理中心是本市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体育局要根据市体育局职责分工,并结合内部机构职能情况,对本区县射击运动枪支管理职责分工进行明确,同时抄送属地公安机关。

  (三)公安机关是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射击运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枪弹库、射击场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和涉枪人员政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职责。

  三、加强枪弹库、射击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枪弹库。枪弹库启用前要通过专业安防检测机构的检测和主管部门的综合评估,使用期间要定期进行复检复验。设置射击场要经政府主管部门对土地、地下空间使用和建筑规划的审批;射击场启用要取得本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射击场地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加强枪弹库和射击场的管理工作。射击运动单位要配备2人以上符合要求的保卫力量对枪弹库24小时值班看守;要建立健全枪支安全管理、枪弹库管理、射击场管理、值班(监控)室管理等规章制度,严密、规范枪支管理工作;要建立单位自查、领导带班、监督制约、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保障各项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

  (三)建立健全枪弹库管理台账。多室库要按室建立“枪支(子弹)数量变化明细”、“枪支(子弹)领取登记”和“人员进出库登记”等台账,详细、准确登记每室枪支(子弹)的数量、领退和人员出入库情况。

  (四)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枪弹库要严格执行人员出入登记和枪支(子弹)领退检查、登记制度,非管理(保管)人员不得进入库(室)内。枪支实行柜台服务方式发、收。子弹可采取两级发放方式:即教练员先从子弹库领取一定数量子弹(一般不超过一月训练或一次比赛所需),存入库内划归教练员管理的专柜中,同时按子弹种类(型号)建立“子弹领取登记表”交子弹库管理人员;每次射击训练或比赛前,教练员按所需数量从个人专柜中领取子弹,经子弹库保管员核实无误后在“子弹领取登记表”登记;每批次子弹使用后,教练员要会同保管员清点、核对子弹使用和剩余数量,双方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将登记表交保管员留存。教练员对领取出库的子弹安全负责。要建立子弹使用登记制度,详细、准确登记每人、每次子弹使用情况。

  (五)射击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凡进出人员要严格登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要安装技防设施对人员出入和场内人员活动情况进行监控,视频资料留存时间要达到30天以上。射击场不得从事射击竞技体育以外的射击活动。

  (六) 加强运动员(学员)使用枪弹管理。要严格、规范运动员(学员)队伍管理,建立运动员(学员)管理档案,定期进行人员政审。运动员(学员)领、退枪支及携带枪支在枪弹库与射击场之间运行要由分管教练员统一组织。训练、比赛后离开射击场要先将枪支和剩余子弹交还枪弹库。

  (七)加强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单位主要领导每季度、主管领导每月、保卫部门每周要对枪弹库、射击场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枪弹库保管员每天要对枪支(子弹)领取、使用情况进行清查、核对,保卫部门要组织对当月录像资料进行查看,从中查找管理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自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要报告属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四、规范射击比赛和训练管理工作

  (一)射击比赛应按照国际射联规程规定设立临时枪弹库,专门存放参赛运动枪弹。临时枪弹库应安装技防设施,并安排2人以上保卫力量24小时值班看守。

  (二)射击运动单位组织射击比赛、接待外单位射击训练等活动,须报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将批准文件、参赛(来访)单位、抵离时间、携枪弹数量、安全管理措施等材料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三)射击运动单位到外省市参加射击比赛,应凭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原件)和市射击运动管理中心的批准文件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射击运动单位在本市跨区县参加射击比赛,应凭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原件)和射击运动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四)到外地开展射击训练活动,应凭当地或其上一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或者函件(原件)及当地公安机关的同意意见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五)射击运动单位申办《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应先报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然后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办理。

  (六)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必须携带《民用枪支持枪证》和《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要2人以上同行,枪弹分开携带。

  五、加强射击运动枪支管理信息化建设

  借鉴北京奥运会竞赛枪支管理工作经验,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督导各级责任人认真履行运动枪支管理职责,严格、规范运动枪支日常管理工作,强化对运动枪支的动态管理控制和风险警示,进一步提高运动枪支管理水平,保障我市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蓬勃开展。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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