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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的解读
2020-07-29 14:30:31  |  北京市体育局法规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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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及《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文件解读

  政策文件:《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京体法宣字〔2020〕9号)

  (一)修订依据

  根据《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六)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二)文件概况

  《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在《北京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共有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总则,主要介绍《基准》修订的目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裁量档次设定依据等;第二部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共六节,主要分为体育赛事部分(8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部分(2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安全生产部分(5项)、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部分(2项)、体育彩票管理部分(5项)、反兴奋剂部分(3项);第三部分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三)修订内容

  1.执法主体方面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新增执法主体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2.《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部分

  新修订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部分职权进行了调整,故本基准依据修订内容删除部分行政处罚职权,包括:“对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不符合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活动场所未达到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全民健身活动场所管理单位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从事业务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3.体育赛事部分

  (1)条款增加情况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赛事管理办法》)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赛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基准相应增加部分行政处罚职权。根据《赛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增加了“对体育赛事主办方活承办方未经批准,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根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增加了“对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未按照行政审批规定程序办理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赛事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增加了“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经省级体育部门同意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增加了“对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增加了“对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举办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增加了“对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增加了“对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2)条款删减情况

  对《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部分职权事项予以删除,“对体育竞赛主办者举办游泳、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滑翔伞等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和其他需要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未遵守国家和本市的体育服务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体育竞赛主办者未按照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举办体育竞赛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体育竞赛主办者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体育竞赛主办者未按照《竞赛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对体育竞赛主办者擅自变更体育竞赛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或者体育竞赛所需器材的行为进行处罚”。

  4.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部分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对《全民健身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正,其中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该条款删除:“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本《基准》对应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也进行修正,“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的行为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描述中删除“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相关规定。

  二、《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处罚听证标准》文件解读

  政策文件:《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处罚听证标准》(京体法宣字〔2020〕9号)

  2019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9〕13号)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为做出了指导。

  近年来,国家和本市对多部涉及体育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修订,为保证执法公平公正,满足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制定《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处罚听证标准》,此次对公民、法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听证标准分别定1万(含)元和10万(元),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确保行政处罚依法依规进行。

  三、《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文件解读

  政策文件:《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京体法宣字〔2020〕8号)

  本《分类目录》与《基准》职权一一对应,共25项行政处罚职权。针对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分别设定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确定依申请可缩短公示期限。

  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印发《关于编制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工作的函》要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划分为A、B、C档,其中A档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或者社会制度,存在严重失信问题的违法行为,我市体育领域行政处罚职权并不涉及C档违法行为,职权类型均为A、B档。

  每一裁量档次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划分违法行为档次为“情节较轻的”、“情节一般的”、“情节严重的”。其中B档:情节较轻的,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不可以依申请缩短公示期;情节一般的,处罚公示期为6个月,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为3个月;情节严重的,处罚公示期为12个月,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为3-6个月。C档:情节较轻的,不纳入违法行为分类,不公示;情节一般的,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或不公示;情节严重的,处罚公示期为6个月,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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