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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体育局关于依申请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的标准和流程》
2020-12-28 15:55:28  |  北京市体育局法规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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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文件: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局关于依申请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的标准和流程》的通知(京体法宣字〔2020〕21号)

  一、文件制定依据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

  《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京体法宣字〔2020〕8号),要求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的公示期限进行公示,并确定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期限。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应按照《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规定的公示期限进行公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2个月;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2个月,最长为36个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二是依申请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的标准,即申请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应满足的条件,包括行政相对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期间未产生新的处罚、申请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公示期已执行过半;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36个月或3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三是依申请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的流程,其中对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行政机关的办理期限以及办理结果做出规定。

  文件明确了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对行政机关和申请人都做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行为,同时也对信用主体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提高诚信意识起到引导和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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