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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2021-04-01 11:19:14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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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体育健身行业管理,加强合同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按照市政府关于整治预付式消费问题的工作部署要求,市体育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BF——2011——2720)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BF——2021——272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我市体育健身行业呈现供需双向快速发展态势,但在市场运行中也存在一些因消费纠纷引起的退费问题。为了规范体育健身预付交易行为,倡导理性消费,诚信经营,化解纠纷,降低投诉量,市体育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北京市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内容。在办卡事宜方面,设置了经营者承诺、购买合同履约保障保险、设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等选项,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履约保障措施。在乙方承诺提供的服务内容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服务内容。在重要事项告知方面,健身场所若为租赁场所,乙方应明确告知甲方该健身场所的租赁期限等信息。在退费方式方面,按甲方缴费原路径退回,对于已向银行等(第三方)支付的合理手续费用等,由乙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由甲方或乙方承担。

  (二)设置了7天冷静期。为了预防因冲动消费引发的退费纠纷,设置了7天冷静期。甲方自签署本合同的次日起,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期间,在未开卡使用健身服务的情况下,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乙方对甲方退费申请确认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三)明确了合同解除和退费事项。通用条款部分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明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解除合同。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乙方扣除已消费金额,一次性返还预付费余额。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但不得不合理地拒绝返还相应预付费用。

  (四)明确了违约责任。7天冷静期外,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双方可以商定违约金的比例,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30%。

  (五)明确了争议解除方式。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合同效力及组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执行。

  三、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向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指导的健身房、各类体育健身场(馆)等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体育健身预付费服务交易。私教课和体育技能培训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签订健身预付费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三)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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