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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优秀运动队运动营养品、肉食品和药品反兴奋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8-02-08 10:17:32  |  北京市体育局科技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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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体科教字〔2018〕1号

市体育局各训练单位,市冬运中心、排管中心、乒羽中心,市体科所:

  为深入贯彻《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有效防范兴奋剂误服误用违规,市体育局制定了《北京市优秀运动队运动营养品、肉食品和药品反兴奋剂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体育局    

  2018年1月17日    

北京市优秀运动队运动营养品、肉食品和药品反兴奋剂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本市优秀运动队运动营养品、肉食品和药品反兴奋剂管理,确保运动营养品、肉食品和药品不含违禁成分,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提高运动竞技水平,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运动营养品反兴奋剂管理

  第一条 各单位应明确运动营养品反兴奋剂管理部门和分管人员,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掌握运动营养品反兴奋剂工作的法规、政策和管理要求,及时了解运动营养品的发展动态。

  (二)制定本单位运动营养品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对运动员及辅助人员使用运动营养品进行反兴奋剂教育,监督检查运动营养品使用情况。

  (三)对购买、接受赞助供运动员使用的运动营养品进行反兴奋剂查验审核,在运动营养品完成采购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体育局备案反兴奋剂审核情况。

  (四)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运动营养品采购要遵照财政有关政策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供货渠道资质合规、采购程序合规,严禁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私自采购使用运动营养品。

  第三条 各单位使用的运动营养品原则上不得超出《国家队集中采购运动营养食品入围采购目录》,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卫生、质量监督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 各单位采购运动营养品要制定采购计划,并将采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审核运动营养品的兴奋剂检测报告,并与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公布的运动营养品检测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供运动员使用的营养品与兴奋剂检测报告所示产品是相同生产日期、批号的产品。在查询兴奋剂检测报告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所有兴奋剂检测报告只对来样检测结果负责。

  (二)每个报告编号对应的样品名称是唯一的,但同一样品名称的检测报告可能由于批次不同存在不同编号。

  (三)各单位在购买相关运动营养品时,应将供货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原件与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公布的营养品检测结果相关内容进行核对,谨防伪造。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运动营养品专用账册,详细记录运动营养品的品名、商标、生产厂家、产地、生产日期和主管部门的批文与批号(如健字、准字号等)等信息,并将兴奋剂检测报告等资料统一存档。

  第七条 各单位运动营养品发放应做好发放登记,要具体到各项目运动队,做到每一批次运动营养品的去向清晰,一旦发现问题,可及时封存召回。

  第八条 各单位的教练员等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运动营养品时,应当告知运动员并确保其知晓运动营养品的名称和功效。

  第九条 各单位要告知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当前运动营养品存在的兴奋剂风险,提醒运动员须对摄入体内的任何物质负责,使用受污染的运动营养品导致的阳性,运动员不能免责。

  第二章 肉食品反兴奋剂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运动员的肉食品保障工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运动员的肉食品安全,建立完善肉食品反兴奋剂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规范肉食品采购渠道,综合论证考量,遴选优质供应商,严禁到农贸市场采购来源不明确的肉食品。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肉食品兴奋剂送检机制,积极开展牛、羊、猪等肉食品的兴奋剂检测,根据市场风险等综合因素,制定送检计划。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的教育,清楚告知当前市场上牛、羊、猪肉存在的克仑特罗风险,以及运动员发生克仑特罗阳性可能面临的后果(包括临时停赛和处罚等)。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完善运动队餐饮管理制度,要求运动员须在运动队或赛事组委会指定用餐地点就餐,不得购买食物或在非指定用餐地就餐,尽量不食用动物内脏和外来肉食品等高风险食品。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教育运动员在回家、休假、外出、转训、在途、参加联赛客场比赛等期间,注意肉食品安全。无法确保肉食品来源可靠时,要有意识调整饮食结构,优先食用鱼类、虾类、蛋、蔬菜、水果等食物。

  第三章 运动员用药反兴奋剂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运动员治疗用药的管理,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管理运动员使用的药品,定期组织年度《禁用清单国际标准》的学习贯彻。

  第十七条 各优秀运动队队医要掌握《禁用清单国际标准》和运动员禁用药品,成分不明的西药可到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推荐网站GLOBAL DRO(http://www.globaldro.com/US/search)查证。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运动员治疗用药的宣讲,定期利用用药知识讲座、入队指导、宣传栏和板报展板等形式宣讲运动员用药常识。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药房应建立运动员用药分区管理制度,运动员用药和普通人群用药分区存放,普通用药区域要有“运动员禁用”标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教育运动员就医时表明运动员身份,使用药品应咨询队医后方可使用,运动员所用药品应记录在案,并将药品处方和发票单据保管至少3个月。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确因伤病治疗需要使用含有违禁物质的药品,各单位应当按规定申报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告知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务必在检查记录单上写明“最近7天使用药品和营养品的名称(如有可能注明剂量)”。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局负责监督检查运动营养品、肉食品和药品的反兴奋剂工作,市体科所负责运动营养品的相关业务咨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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