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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和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01-28 21:12:22  |  北京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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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体产业字〔2020〕3号

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市体育局相关直属单位,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 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体育行业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体育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分析研判,现就加强公共体育场所和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类体育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暂停聚集性赛事、活动

  各类体育场所是群众参与体育锻炼的重要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格落实市体育局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公共体育场所暂停举办人员密集型的群众体育活动和赛事活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暂停组织各类聚集性健身活动,包括各类体育培训、健身辅导、团体操课等活动。

  二、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类体育场所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疫情防控要求,坚持上下午各消毒1次,出入口、健身场地及器械、卫生间等重点部位要加大消毒频次,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和标示。要保持场所内处于良好通风状态。坚持严格执行体温筛查制度,在入口处采取体温检测措施,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以及体温异常的,有权拒绝其进入;对体温异常的,应协助、引导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场所内所有人员全时段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的,要进行劝阻。科学合理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

  不具备上述条件或达不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体育场所要暂停开放营业;利用地下空间、人防设施密闭场所开设的健身房、游泳馆等通风条件较差的体育场所应暂停营业。

  三、严格做好从业人员防疫工作

  各类体育场所要加强对春节后返乡回京从业人员管理,要按照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及时与所在社区取得联系,从相关疫区回京的要接受连续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从其他地区回京的要进行连续14日的健康监测。各类体育场所要为所属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要求全程全时段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不得允许带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症状人员上岗工作。

  四、坚持人员信息登记制度

  按照市体育局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开放运营的各类体育场所,要严格建立入场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完整记录每个时段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姓名、体温、身体健康状况、参与健身内容、进场离场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以便出现疫情时能够及时跟踪防控。

  五、果断做好疫情处置

  体育场所如发生疫情,须立即向属地卫生疾控部门报告,并报属地体育部门,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

  六、做好开放场所报备与信息报送

  春节后开放运营的经营性体育场所要及时向属地体育部门报备,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属地体育部门要加强督导,积极配合卫生疾控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区体育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公共体育场所和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导,并于2020年1月31日前将公共体育场馆和经营性场所开放情况报市体育局(联系人:祝伟民;联系电话:87244892;电子邮箱:zhuwm@tyj.beijing.gov.cn)。

北京市体育局    

2020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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