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2013-02-22 15:42:37  |  北京市体育局科技教育处
字号:
分享:
打印

  根据我国《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以及《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对运动员的处罚

  作为运动员,如果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将视不同情节受到以下处罚:(1)取消参赛资格;(2)取消比赛成绩;(3)停赛3个月—4年,直至终身禁赛;(4)罚款4000元至80000元等;(5)禁止参加下一届全运会和城运会。

  二、对运动员辅助人员的处罚

  对于在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行为中负有责任的教练员、队医、领队等运动员辅助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1)2—4年内甚至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2)处以1000至80000元罚款;(3)运动员辅助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4)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5)致使运动员死亡或者重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与刑事处罚。

  三、对运动员所属单位的处罚

  运动员发生任何兴奋剂违规行为将追究其注册或代表单位的管理责任,将视发生违规的情况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2)取消该项目1年参赛资格;(3)取消该项目全运会或城运会参赛资格;(4)取消代表团十一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5)给予该代表团全国体育系统内通报批评等。

  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违反反兴奋剂规则,不履行职责,或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党政机关

联系电话:010-55533301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09号院1号楼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