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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政策问答
2022-08-10 17:30:58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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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文件: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1.文件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0号令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20〕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18号)

  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社信联办发〔2020〕5号)

  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京社信联办发〔2021〕6号)

  北京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京监管联办发〔2021〕8号)

  2.文件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体育市场营商环境,提高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监管效能,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体育市场实际,制定《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提供有效数据支撑。

  3.文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开展的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4.市、区体育部门的职责划分是什么?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

  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包括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负责辖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归集与核实、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

  5.信用评价分值怎么计算?

  信用评分按照“基础信用分+附加信用分”的积分评价模式计算,采用350—950积分制,分值范围600分。

  基础信用分为350分,是指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初始信用分值。

  附加信用分为0—600分,是指根据公共信用、信用自律、运营管理、社会影响等各项指标得分进行求和。

  6.信用评价周期是多久?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首次评价周期为评价标准发布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首次信用评价不满一年的,按一个评价周期计算。

  7.信用评价等级如何划分?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等九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801分及以上的,为“优”:

  876—950分的,信用等级为优(A)级;

  801—875分的,信用等级为优-(A-)级。

  (二)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651—800分的,为“良”:

  751—80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

  701—75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

  651—70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

  (三)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501—650分的,为“中”:

  601—65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

  551—60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

  501—55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

  (四)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350—500分的,信用等级为差(D)级。

  8.在什么情况下信用等级直接定为差(D)级?

  在评价周期内,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差(D)级:

  (一)被列入国家或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三)出现官方媒体曝光事件并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9.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初评结果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线下向属地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10.对信用好的机构有哪些激励措施?

  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优-(A-)级及以上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给予以下激励:

  (1)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2)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3)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予以加分;

  (4)在就业、创业等领域,优先考虑和支持;

  (5)在推进“双随机”监管方面,降低10%~20%“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11.对信用差的机构有哪些约束措施?

  (一)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差(D)级的,给予以下约束:

  (1)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

  (2)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

  (3)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

  (4)限制参与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5)在推进“双随机”监管方面,抽查比例和频次不设上限,开展全覆盖重点监管;加大抽查力度,抽查内容100%覆盖。

  (二)对被列入国家、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所列的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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