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航空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对我市从事经营性航空体育运动单位进行登记,根据需要可从线上线下两个渠道进行申请。受理条件:1、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开办通用航空业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使用航空运动器材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来源《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八条) 2、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3、各材料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4、材料符合要求,决定予以进行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进行登记。所需材料可从首都之窗及北京市体育局网站上搜索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