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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修订)》的创新特点是什么?
1.与《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相结合,对信用等级为优-(A-)级及以上的,减少10%的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存管比例;对信用等级为差(D)级的,提高10%的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存管比例。2.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一是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发现故意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差(D)级。二是要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结合日常监管事项,对属地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2024-01-04 16:40:25  |  北京市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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