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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举办者有什么要求?
1.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2.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3.涉及联合办学办训的,应签署联合办训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2024-04-12 15: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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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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