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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行业单用途预付卡备案和预收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备案管理、预收资金监管、监督管理和附则5章,共计23条。(一)总则方面,共4条,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行业协会责任。主要修订之处是,在第二条增加预收资金和预收资金余额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体育行业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范围。在第三条监管职责部分,进一步明确了体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合力。在第四条增加行业协会的相关职责,发挥行业协会在预付费治理中自律引导作用。(二)备案管理方面,共5条,明确备案要求、备案材料、备案确认、变更、注销及查询。主要修订之处是,在第五条备案要求部分增加了总分公司的备案要求。在第七条备案确认和变更部分明确各区体育部门备案确认时间及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要求。在第八条备案注销部分明确终止预付卡业务的经营者应通过服务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在第九条备案公示和查询部分明确经营者应备案信息进行公示,同时明确了消费者查询备案信息的途径。(三)预收资金监管方面,共6条,明确预收资金监管主体范围及存管比例、存管规定、动态调整机制、资金支付、资金拨付方式等。主要修订之处是,在第十条明确本行业预收资金监管主体范围,明确体育行业的预收资金首次存管比例为30%。在第十二条预收资金存管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部分,明确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经营者的发卡时长、预收资金规模、信用评价、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动态调整预收资金存管比例。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经营者,可在30%存管比例基础上降低10%。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经营者,可在30%存管比例基础上提高10%,同时可结合经营者投诉纠纷处置成效、预收资金规模、风险等级情况等进一步提高存管比例,最高存管比例可累计至100%。在第十三条资金支付方式部分,增加经营者的提示义务,应主动告知消费者预付卡备案和落实监管情况,并引导消费者通过存管银行提供的预收费管理系统进行服务购买。在第十四条存管资金拨付部分,明确存管资金在服务结束并经消费者确认后一次性拨付,强化风险防范和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四)监督管理方面,共6条,明确存管银行要求、风险监测与信息共享、投诉纠纷处置、监督检查、协同监管机制和信息保护要求。主要修订之处是,在第十八条投诉纠纷处置部分,进一步明确各区投诉纠纷处置的规定要求,加强协同处置。在第二十条协同监管机制部分,明确各区应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体育行政部门与市场、公安、教育、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强化部门联动,协同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工作,提升预付卡综合治理效能。(五)附则部分,共2条,明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规定和文件实施日期。主要修订之处是,在第二十二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部分,明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将预收资金全额纳入资金存管,各区可结合实际,对体育类校外培训预收资金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风险管控,防范化解预付式消费风险。
2026-05-20 09:16:41  |  北京市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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