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开展体育健身、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服务等体育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应按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落实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首次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按照预收资金余额的30%进行存管。具体存管要求和动态调整机制由各区体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经营者应选择本市内一家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开立唯一的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经营者收费主体与提供服务主体应一致。经营者应将预收资金全部直接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对于消费者支付现金的,应于收到现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同时应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存管银行将预收资金按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存管比例留在专用存管账户中作为存管资金,其余预收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