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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1-09 10:25:31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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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体育
  • 发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 联合发文机构:
  • 发文字号:京体竞技字20241号
  • 成文日期:2024-01-08 00:00:00
  • 实施日期:2024-01-08 00:00:00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2024-01-09 00:00:00
  •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体竞技字〔2024〕1号

各区体育局,市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改革和我市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市体育局修订了《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体育局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授予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当前总局关于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调整、变化及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第三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申请、审核、授予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标准、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分级管理,等级称号分级授予。

  第六条 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 北京市体育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和一定范围内的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八条 北京市体育局授权东城区体育局、西城区体育局、朝阳区体育局、海淀区体育局、丰台区体育局、石景山区体育局、门头沟区体育局、房山区体育局、通州区体育局、顺义区体育局、昌平区体育局、大兴区体育局、平谷区体育局、怀柔区体育局、密云区体育局、延庆区体育局管理相应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申请方式

  第九条 运动员参加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运动成绩达到等级标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一)代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参加等级标准规定比赛的运动员。其中,非京籍运动员报名参加比赛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北京市居住证或北京市学籍;

  2.代表北京市完成全国运动员注册;

  3.北京市体育局认定的招生单位二级班在训运动员。

  (二)代表个人或临时组队参加等级标准规定比赛的运动员。其中,非京籍运动员须在报名参加比赛前获得北京市居住证或北京市学籍。

  第十条 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一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同一竞赛成绩只能申请一次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在指定位置粘贴小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二)秩序册、成绩册原件和秩序册、成绩册封面复印件一份,代表队名单、本人成绩页复印件各一份,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申请等级称号的非京籍运动员,需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由参赛代表单位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当申请等级称号人数少于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时,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做出放弃等级称号其余申请名额的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等级称号申请单位一般为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没有参赛代表单位(以个人身份参赛或临时组队参赛)的,申请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户籍所属地区体育局或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学籍所属地区体育局审核,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二)、(三)项分级授予等级称号。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七条 北京市体育局为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单位。各区体育局、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承担训练备战任务的相关单位为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核单位。

  第十八条 等级称号实行分级审核:

  (一)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应当先报北京市体育局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由申报单位或运动员本人向授予单位报送。

  (二)申请一级运动员,由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属地区体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北京市体育局授予。

  (三)申请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由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属地区体育局进行审核和授予。

  (四)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和承担训练备战任务的相关单位的运动员代表北京市参赛的,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和“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北京市体育局授予;代表北京市其他单位参赛申请等级称号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二)、(三)项执行。

  第十九条 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后加盖单位公章报授予单位。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次性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第二十条 审核内容:

  (一)申请时限是否符合要求,竞赛名称、主办单位、组别、小项、成绩、参赛人数等是否达到等级标准要求。

  (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表格填写是否正确。

  (三)申请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章 授 予

  第二十一条 授予单位在收到审核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全面复核并在6个月内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次性退还审核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授予工作:

  (一)公示:授予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运动成绩、赛事名称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授予单位必须将授予的等级运动员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上公布,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四)存档:授予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存档备案。

第六章 证 书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可通过“体教联盟”手机应用程序进行等级称号查询。如需申领证书,应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同时上传本人电子版照片,并按提示完成操作。

  第二十四条 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等级证书编号共13位,其中前4位为授予年份,第5至8位为授予单位编码,第9位为等级编码,第10至13位为运动员在该年度的授予顺序号。

  第二十五条 授予单位编码按照《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一级和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和编码的通知》(体竞字〔2013〕181号)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体育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审核不严、授予等级称号程序不规范等行为,北京市体育局责成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区委、区政府,依规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向相关单位举报。

  授予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来信地址、电子邮箱地址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八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授予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审核部门或授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体育局责令改正并撤销违规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北京市体育局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管理权限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区委、区政府,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授予工作的;

  (四)在审核和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体育局印发的《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京体竞技字〔2022〕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可在北京市体育局网站下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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