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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7-09-10 17:14:37  |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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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
  • 联合发文机构:
  •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731号
  • 成文日期:2007-04-29 00:00:00
  • 实施日期: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2007-09-10 00:00:00
  •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体育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

市体育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充分发挥学校体育资源对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的积极作用,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有效整合公共体育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区县政府的统筹作用,以向社区开放为重点,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

  二、工作原则

  (一)确保教学,妥善协调。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必须以确保正常教学为前提,妥善处理好教学与开放的关系。

  (二)以点带面,分步实施。以东城区、海淀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工作为重点,探索新机制,落实新措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分批、分阶段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

  (三)因地制宜,分类管理。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开放形式及与之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方式。

  (四)制度保障,长效运行。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机制,保障开放工作有序、长效进行。

  三、开放标准及形式

  (一)开放范围。本意见所称学校体育设施,是指学校用于体育活动的体育场(馆)等建筑物、场地和器材。

  (二)开放条件。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课余训练的前提下,学校室外体育设施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向社会开放:

  1.拥有200米以上跑道的田径场;

  2.拥有足球场;

  3.拥有篮球场或排球场;

  4.拥有室外健身器材(含乒乓球台)。

  (三)开放时间。在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非教学时间,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开放形式。学校操场、球场、田径跑道、健身器材等室外体育设施均应免费向本校学生开放。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应与驻地街道(乡镇)合作,免费向有组织的周边社区居民开放。鼓励学校将游泳馆、篮球馆等室内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可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场地、器材及服务情况自主制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对学生实行优惠价格。

  四、动员多方面力量积极参与

  (一)明确学校在体育设施开放中的主体地位。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将符合居民需求、符合安全要求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体育设施开放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充分发挥社区协调作用,利用社区资源优势。各社区要主动与驻地学校加强沟通合作,及时了解驻地单位和居民需求,结合社区体育俱乐部等各类群众性活动团体建设,通过发放活动卡等形式,组织社区居民有序进校开展体育活动,并做好相应管理、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大力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继续支持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发展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充分发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指导青少年和社区居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作用,并承担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能。

  (四)鼓励引进专业化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公司。通过承包、合作等方式,引进专业化公司参与学校体育设施的经营管理,发挥其在专业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学校体育设施利用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五)积极培育志愿者组织。吸收社区居民、学校教师和专业人员等作为志愿者,充分参与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管理工作,发挥其在活动组织、技术指导等方面的优势。

  (六)引导社区居民有序参加体育活动。社区居民进入学校参加体育活动,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爱护体育设施,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活动氛围。

  五、建立安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制度保障,确保校园安全。学校要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校园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结合体育设施开放工作,完善学校安全保卫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如遇重大传染病疫情及类似事件,应及时调整或停止开放。

  (二)加强体育设施管理,确保安全。根据国家及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在学校体育设施周边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器械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安全须知,指定专人在开放前和开放过程中对活动场地、活动器材的安全性进行及时检查,指导居民正确使用体育设施。

  (三)探索多种保障形式,提供运动安全保障。对免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由区县政府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公司,为学校办理公众责任保险,对学校开放时段发生的因设施原因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对实行收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要从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既可以参加政府招标的商业保险,也可以通过体育场馆协会等中介组织,设立互助金,用于运动人身伤害事故的经济损失赔偿。

  六、经费补贴与奖励办法

  (一)对免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财政补贴。根据学校开放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量,对开放期间的物耗费用和维修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具体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市教委研究制定。

  (二)对工作突出的学校给予奖励。市体育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工作突出的学校给予奖励。所需资金在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主要用于学校体育设施维修费用。

  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加强领导,分工协作,积极创造条件调动和保护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的积极性,确保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有序、长效进行。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由各区县政府负总责。各区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责任分工,统筹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并组织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进行考核、表彰。街道(乡镇)要加强与驻地学校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应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大对创建社区体育俱乐部等各类群众性活动团体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由体育部门牵头,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具体推进工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及各区县实施办法,推动具体工作落实,培训、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志愿者,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体育部门,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资金补贴标准,拨付年度补贴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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