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 主题分类:人事工作
-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
- 联合发文机构:
- 发文字号:京政发〔2004〕6号
- 成文日期:2004-02-10 00:00:00
- 实施日期:2004-03-01 00:00:00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2004-02-10 00:00:00
- 有效性:有效
京政发〔200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该《暂行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日
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首都的文化中心功能,鼓励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包括文化、艺术、体育类的专业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二条 积极鼓励本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吸引在国内外文化体育领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专业水准、取得较多成果且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京创业工作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适用于本暂行规定。
(一)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
(二)业绩、能力突出,获得同行业公认的国际、国家、省(部)级重大奖项的专业人才。
(三)曾就职于世界知名的文化艺术传媒或体育团体,从事专业工作或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海内外人才。
(四)具有较深专业造诣、同行业公认的制作策划、编辑出版和体育科研人才。
(五)熟悉文化体育产业、有良好开发创意及项目、通晓国际文化体育市场运作惯例和资本运营规则的优秀文化体育经营管理人才。
(六)文化、艺术、体育方面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大、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四条 营造文化体育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鼓励优秀文化体育人才采取以下灵活多样的方式来京创业工作:
(一)创办各类文化体育团体或公司。
(二)举办文化体育事业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开展文化体育交流、项目合作或承担具体项目、任务的组织策划。
(四)在本市所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文化体育群众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或兼职。
(五)担任各类文化体育机构的联系会员、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禁止的其他从业方式。
第五条 来京从事文化体育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经市级文化体育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需要办理人才引进的,可由聘用单位申请,按照现行人事管理程序办理。
需要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有关规定,由聘用单位或者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向聘用单位注册地或其住所所在地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
第六条 领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对本市文化体育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设立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专项发展资金给予重点奖励和支持。
(二)聘用单位可根据贡献大小,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优秀文化体育人才的工资,提供住房及租房补贴;对从业早、淘汰快、艺术青春(运动生命)短等部分特殊专业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可以合同的形式提供转业保障金。
(三)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其在京购房购车时可享受本市购房购车有关奖励政策。
(四)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五)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不受专业技术职称职数的限制,有突出贡献或从事特殊专业的可申请破格评审。
(六)可将人事档案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存放在本市有流动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八)外国(籍)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可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及获得出入境便利。
第七条 市人事局负责本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