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联合发文机构:
-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6〕37号
- 成文日期:2016-07-31 00:00:00
- 实施日期:2016-07-31 00:00:00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2016-08-10 00:00:00
-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31日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市文化局 市财政局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市文物局 市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5〕28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牢牢把握全国文化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政策引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相衔接,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的改革创新相衔接,制定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规范。
2.有序引导、以点带面。统筹考虑区域和城乡差异,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培育孵化多种类型的公共文化服务力量,规范和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按照“整体规划、稳步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3.程序规范、注重实效。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的原则,及时发布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建立健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按照以事定费、以质竞价的方式选择承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准确把握不同区域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需求,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目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建立起与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工作目标
2016年底,各区政府出台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初步建立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制度,形成统一有效的工作机制。到2020年,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形成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购买内容
(一)购买主体
包括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
从事公益服务的其他文化、体育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参照执行。
(二)承接主体
主要包括:
1.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
2.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3.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4.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5.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6.其他具有承接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法人机构。
(三)承接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中无违反合同行为,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且通过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
7.具备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的具体专业资质要求;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承接主体资格认定制度
实施承接主体资格认定制度,采用资格审查、业绩审核的方式,根据购买内容,分类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资格优先推荐名单。
(五)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
1.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2.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和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运营与管理;
5.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6.公共文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7.公共文化项目的研究分析和绩效评估服务;
8.其他需要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
三、购买机制、经费预算和绩效管理
(一)制定指导性目录
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制定面向全市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区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购买主体要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编制年度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并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购买程序
1.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以及服务市场发育情况确定购买方式。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购买主体要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的名称、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采取组团方式承接项目的承接主体,要明确一家牵头单位,并在申报书和合同中明确各单位的任务和分工。
2.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长可为三年。
3.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履行服务内容。承接主体不得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工作转包第三方,但经购买主体同意可将部分辅助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4.购买主体负责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以履约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审计结果为重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验收时可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检查验收结果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测评,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
(四)提供资金保障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有机衔接,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计划,并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实施。
(五)加强绩效评价
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并制定相应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建立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综合评审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文物、体育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监督管理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检查,确保购买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现象发生。
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实行激励和退出机制。对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连续两年以上或多次提供优质服务的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可予以优先选用。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对存在不符合资质要求、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要记入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区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细则。
附件:北京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北京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制作、演出与宣传推广
2.公益性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等创作、制作与传播
3.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4.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5.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6.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7.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8.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9.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制作与传播
10.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制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和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和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2.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公益性文化艺术、文物展览展示的组织与承办
5.公益性文化普及活动(含培训、讲座、辅导等)的组织与承办
6.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7.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8.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9.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0.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1.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1.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传承、展示与传播
2.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3.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4.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运营、维护和管理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研究与规划
2.公共图书馆(分馆、室),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含书屋),村(社区)博物馆等运营、维护和管理
3.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非遗展示场馆等运营、维护和管理
4.公共剧场(院)等运营、维护和管理
5.公共数字文化设施和服务平台的研发、运营、维护与管理
6.文化广场、公益电影放映点的运营、维护与管理
7.广播电视转播覆盖公共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8.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9.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10.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民办图书馆(室)、文化馆(中心)、村(社区)文化中心(含书屋)、美术馆、博物馆、演出场所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艺术演出
3.民办实体书店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阅读推广活动
4.艺术品经营单位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艺术品展览
5.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特殊人群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6.民办电影院向特殊人群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观影服务
7.民办体育场馆设施、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8.其他社会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公共文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1.市、区公共文化人才的培训和考核
2.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专管员队伍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3.村(社区)群众文化组织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4.文化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5.公共剧场(院)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
七、公共文化项目的研究分析和绩效评估服务
1.公共文化服务重大课题研究及出版
2.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第三方调查、统计、评估分析等
3.公共文化设施、民办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运行情况和服务效能的评估论证
八、其他需要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