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北京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建设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体育局于2022年7月28日印发了《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京体产业字〔2022〕25号),并根据工作安排,分别在2022年底及2023年初开展了2022年信用试评价和2023年信用评价工作。结合信用评价工作开展实际,对《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修订)》。
二、文件修订的依据和目标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不断优化体育市场营商环境、提高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监管效能,市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结合信用评价工作开展实际,对《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持续推进本市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三、文件的创新特点是什么?
1.与《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相结合,对信用等级为优-(A-)级及以上的,减少10%的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存管比例;对信用等级为差(D)级的,提高10%的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存管比例。
2.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一是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发现故意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差(D)级。二是要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结合日常监管事项,对属地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四、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在文件依据、适用范围、等级标准、工作要求、熔断情形、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是调整文件依据。结合工作实际,补充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北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等文件依据。
二是调整适用范围。结合工作开展实际,将第二条适用范围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不包含个体工商户)”。
三是调整评价等级标准。结合2022年信用试评价和2023年信用评价实施情况和数据分析比对结果,将第十一条等级标准修改为“信用分值851分及以上的为“优”:901—950分的为优(A)级;851—900分的为优-(A-)级。681—850分的为“良”:801—850分的为良+(B+)级;741—800分的为良(B)级;681—740分的为良-(B-)级。501—680分的为“中”:621—680分的为中+(C+)级;561—620分的为中(C)级;501—560分的为中-(C-)级。350—500分的为差(D)级”。
四是调整信用评价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开展实际,在第八条评价指标明确“公共信用、信用自律、运营管理、社会影响等维度,并根据应用情况进行调整优化”。删除第十二条初始等级,仅针对参与该年信用评价工作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生成本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删除相关时间节点表述,根据每年工作计划,适时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删除第二十二条二维码查询,评价结果暂仅用于相关行政部门内部监管。
五是调整等级熔断情形。参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日常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第十二条等级熔断修改为“在评价周期内,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差(D)级:(一)被列入国家或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发现故意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六是调整评价结果应用。依据《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在第二十条守信激励中增加“对信用等级为优-(A-)级及以上的,减少10%的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存管比例。”。第二十三条失信约束措施中增加“对信用等级为差(D)级的,提高10%的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存管比例。”。
五、文件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办法》出台以后,市体育局将重点开展以下方面工作:
1.编制信用评价信息归集清单,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北京市信用评价服务系统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归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相关信息。
2.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做好评价信息核实、信息异议处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3.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应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守信的给予激励和便利,对于失信的给予限制和约束。
六、文件的关键词
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约束
七、文件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1.国家层面的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
2.北京市相关政策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0号令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18号)
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社信联办发〔2020〕5号)
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京社信联办发〔2021〕6号)
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京社信联办发〔2023〕12号)
北京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京监管联办发〔2021〕8号)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体产业字〔2023〕12号)
八、文件从什么时间起实施?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京体产业字〔202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