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北京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北京市体育局对《关于做好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和高危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京体产业字〔2015〕13号)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的背景与依据
2013年体育总局出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17号)。为推进高危许可管理工作,北京市体育局于2015年,依据总局文件制订印发了《关于做好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和高危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京体产业字〔2015〕13号)。
2016年体育总局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体育总局令第22号),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2017年4月,体育总局重新修订并下发《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对行政部分许可程序和条件进行了调整。
2018年11月,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优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准入服务的通知》(体政字〔2018〕15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8〕43号),对高危许可事项施行“优化准入服务”改革,明确“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等要求。
同时,结合近几年行政许可工作实践,对办理中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了明确,如:对嬉水、嬉雪等娱乐项目和婴幼儿水育馆等业态,边界不清的问题。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文件修订依据
文件开头第一段,表述了本文修订的依据和背景条件:“根据《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43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准入服务,做好全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行政许可管理”的表述。
修改依据:
(1)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
(2)体育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优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准入服务的通知》(体政字〔2018〕150号)
(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8〕43号)
(二)依据总局高危许可管理工作调整内容
1.调整了许可对象
文件第一部分“(二)行政许可对象”内容中,将行政许可对象调整明确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修订依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明确“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许可管理规定原表述为“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原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依据“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调整内容
2.调整“实地核查”环节的管理要求
随着“证照改革”工作的推进,行政许可工作将进入区政府政务中心办理。从目前海淀区试点情况看,许可工作将由区体育局和区政务中心协同完成。因此在“实地核查”环节,不再明确“2名体育行政部门人员”的要求,不管是体育部门还是区政府政务大厅,只要满足2人以上要求,即可实施“实地核查”。
修订依据:《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关于“推广网上业务办理”要求。
3.增加“许可事后管理”
文件第二部分,增加了“(四)事中事后管理”内容。明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原来表述是有效期为5年)。明确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关于许可经营单位责令整改职责,对拒不改正的,可吊销许可证,以保障事中事后安全条件不降低。明确了建立并落实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
修订依据:
(1)体育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优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准入服务的通知》
(2)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24号)
4.增加“优化准入服务”
文件第三部分,增加“(一)优化准入服务”,作为加强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强调了在改善营商环境、严格“证照分离”的背景下,依然按照“先照后证”“证照齐全”作为经营的前提条件,体现了许可工作特殊性。按照优化准入服务要求,将逐步推广网上业务办理,通过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信息等材料,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到20天。
修订依据:
(1)体育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优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准入服务的通知》
(2)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三、其他修改完善内容
5.重新界定“游泳场所”“滑雪场所”
文件第一部分“(三)游泳、滑雪场所许可范围”中,明确造浪池、嬉水项目,婴幼儿水育项目等不属于游泳许可范围,嬉雪场所和模拟滑雪场所不属于滑雪许可范围。
修订依据:
(1)体育总局制订的《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目录》(2008年)
(2)《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79号)
6.删除《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引用条款
修订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废止。
7.删减、合并原文件第三、第四部分
将原文件第三、第四部分删减、合并,调整为新文件第三部分“三、行政许可管理相关要求”。(原文件第三部分为“摸清底数,继续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有关准备工作”第四部分为“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
修改理由:原文件出台是实施许可管理工作起始阶段,明确了相关基础性工作,如“摸清底数、法律法规依据和执法人员资格等”内容。目前,此项工作已实施5年多,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内容已比较清楚。
四、附件引用内容调整
附件部分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
第一,依据《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引用了总局文件的审批条件和程序,替代原文件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二,根据体育局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优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准入服务的通知》,将提供材料中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改为“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获取并查验许可主体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的办理时限修改为“20日”,将主管部门明确为“区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此文件发布后,原《关于做好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和高危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京体产业字〔2015〕13号)同时废止。市体育局将结合工作安排,计划在2019年全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上做进一步解读、培训,进一步优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