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体育
- 发文字号:京体办字〔2008〕57号
- 成文日期:2008-03-06 00:00:00
- 发布日期:2008-03-06 16:15:50
- 实施日期:2008-03-06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现行有效
京体办字〔2008〕57号
各区、县体育局,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我市大型体育比赛的安全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体育局贯彻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北京市体育局贯彻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市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安全管理,结合《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种类日益增多,参与群众人数持续增加。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是活动成功举办的重要任务和前提条件。国务院日前颁布的《条例》,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纳入法制管理,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全市体育系统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切实做好各项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安全工作。
二、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界定
依据《条例》规定,凡是在我市举办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含观众、运动员、工作人员)以上的体育比赛,均应纳入大型体育比赛安全管理范围。
三、大型体育比赛安全管理范围
体育比赛是指举办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比赛。
大型体育比赛活动有关安全工作,包括场地安全、设施安全、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因体育比赛具有对抗性、竞技性、危险性等特征,可能影响大型体育比赛安全的因素还包括以下方面:比赛所使用的比赛场地和运动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单项体育竞赛规则;竞赛规程是否专业;赛事组织是否科学合理;裁判执法是否公正。
四、大型体育比赛活动安全管理措施
(一)安全许可、竞赛审批制度
根据《条例》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明确了应当符合的安全条件、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实施许可的程序。结合《办法》的规定,在我市举办大型体育比赛活动需在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前,承办者还应到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竞赛审批。具体为:
1.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到体育比赛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并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或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单项体育协会办理竞赛审批、登记手续。
2.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并到市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竞赛审批手续。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体育比赛活动,到国务院公安部门办理安全许可,并到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竞赛审批。
4.个人不能举办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体育比赛活动。如个人举办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体育比赛活动,到活动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或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单项体育协会办理竞赛审批、登记手续。
5.预计每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健身表演活动,按《条例》的规定到相应的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不需办理竞赛审批。
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和竞赛审批制度。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的体育比赛因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性质,所以不在《条例》和《办法》的许可和审批范围内。
(二)体检和投保
体育比赛活动具有对抗性、竞技性和危险性特征,为保障参加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参赛人员的安全,对于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体育运动项目,在体育比赛前,承办者应利用报名须知、比赛秩序册、赛事公告等多种方式告知参赛人员应具备的身体条件和注意事项,并告知到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和咨询。为降低风险,根据《办法》的规定,承办者应投保与体育竞赛有关的险种。
(三)体育比赛督察员制度
为了保证体育比赛的公平、公正,避免发生比赛纠纷,依据《办法》规定,体育比赛实行体育督察员制度,对体育比赛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法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严格执法、徇私舞弊或参与赌博等的裁判员,按照裁判员管理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育比赛督察员由对该项赛事实施审批、登记的部门派出。
五、大型体育比赛活动安全管理责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同时《条例》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安全责任、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公安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和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在大型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中,除《条例》已经明确的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外,其它有关安全工作的内容,应由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
(一)承办者的责任
承办者应制定体育比赛规程、筹备实施方案、医疗保障措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有身体条件限制的运动项目要告知参赛人员到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和咨询;聘用在体育行政部门注册的裁判员;保障比赛设备、设施、器材在比赛期间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制定体育比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纠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承办者在办理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竞赛审批时,应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场所管理者的责任
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提供的比赛场地、运动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单项体育竞赛规则;保证所提供的设备、设施、器材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合法有效。
(三)体育行政部门责任
《办法》明确了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审核承办者提交的体育比赛申请材料并实施审批、登记;审查体育比赛专业人员资质;审查承办者提交的体育比赛设备、器材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对体育比赛有关竞赛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协助公安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和处置突发事件。
六、工作要求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并结合《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各类体育比赛活动,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政府部门及体育比赛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