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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体育
  • 发文字号:京体科教字202222
  • 成文日期:2022-08-10 00:00:00
  • 发布日期:2022-08-12 14:39:03
  • 实施日期:2022-08-10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22-08-12 14:39:03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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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体科教字〔2022〕22号

各区体育局,市体育局各训练单位、市反兴奋剂中心、市体总秘书处、机关各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工作,市体育局制定了《北京市体育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体育局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体育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以“零出现”为目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党政同责,以“零容忍”态度追究在兴奋剂违规中失职失责单位、相关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条  对兴奋剂违规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以兴奋剂违规调查和失职失责调查为基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等作出。不属于北京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管理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区纪委监委和区体育行政部门等作出处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责任区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体系中,发生兴奋剂违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群众体育中兴奋剂违规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北京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各运动员管理单位的公职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兴奋剂违规,对运动员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责任追究。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市体育局全面把握本市反兴奋剂形势,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做好重大事项决策,协调重大问题解决,指导和督促各区、市体育局有关单位和市单项体育协会做好反兴奋剂工作。市体育局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  市体育局职能部门、市体总秘书处和市反兴奋剂中心承担北京市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管、检查和教育责任,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监督各区体育局、市体育局各训练单位(含市冬运中心)和市单项体育协会履行主体职责。

  第九条  市体育局各训练单位(含市冬运中心)、市单项体育协会承担所管理项目、赛事和各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责任,谁主管、谁负责,谁组队、谁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反兴奋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决策部署;厘清反兴奋剂工作责任链条,建立分层级的责任体系;深入排查兴奋剂风险,建立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监督和协助运动员填报行踪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加强兴奋剂背景审查;及时请示、报告反兴奋剂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  各区体育局承担承办赛事、参加赛事和本地区所属训练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排查兴奋剂风险,建立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严格执行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加强兴奋剂背景审查;及时请示、报告反兴奋剂重大事项等。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各训练单位(含市冬运中心)、各职能部门,各区体育局应认真履行反兴奋剂责任。发生兴奋剂违规,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应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发生兴奋剂违规的相关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和荣誉、调整领导班子等。

  各区体育局发生严重兴奋剂违规问题的,可取消违规项目全市性赛事办赛和参赛资格等。

  对发生兴奋剂违规的公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取消其相关奖励、项目申报和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的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揭发他人兴奋剂违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干扰、妨碍、抗拒调查处理的;

  (二)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同一个人、单位或地区连续、反复发生兴奋剂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重要敏感时期发生兴奋剂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对发生兴奋剂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一案双查”,对反兴奋剂责任落实情况、存在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调查报告报市体育局。

  第十八条  代表北京市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发生的兴奋剂违规,在运动员管理单位调查基础上,由市体育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调查认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失职失责情况,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报市体育局批准。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应当分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反兴奋剂及直接分管运动项目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项目主管和相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或人员宣布并督促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或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处理不恰当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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