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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关于2017年夏季本市游泳场所检查情况的通报
2017-08-21 13:18:52  |  北京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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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体产业字〔2017〕33号

各区体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

  2017年6月份以来,为做好本市游泳运动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秩序,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良好的游泳健身场所,市区两级体育部门积极开展减溺工作,加强督查检查,取得较好效果。现将市体育局组织开展游泳场馆检查和第三方检测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开展减溺联合督查活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抓手,以预防和减少淹溺事故为目的,6月中旬以来,市体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组成市联合督查组,分别对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顺义等区开展减溺工作进行了联合督查,抽查游泳场馆12家。市体育局祁敬婷副局长带队参加了对东城区的督查检查。

  (二)组织第三方安全检测。市体育局高度重视游泳场馆的安全检测工作,专门列支专项经费10万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1218-2015《体育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游泳场所》和GB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国家标准,对本市游泳场馆进行安全生产状况检测。6月份,先后对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通州区7个区的20家室内外游泳场馆进行了专项检测,形成详细的检测报告,为相关部门加强检查整改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检查结果

  整体上,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社发局)领导对减溺工作高度重视,坚持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带队到一线检查指导。相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职尽责,研究制订了减溺工作方案,将减溺工作与“安全生产活动月”统筹安排,组织开展游泳安全知识宣传,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活动,促进了游泳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大部分区体育局组织了救生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了游泳场馆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应急能力。

  从多方抽查的情况看,也发现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加强改进的地方:

  (一)有的游泳场馆未经高危许可。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游泳运动项目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先照后证”要求,取得体育行政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高危许可也是加强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但少数区存在游泳场馆未经许可而经营的现象。

  (二)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信息公示不全面。标准规定“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开展游泳培训项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与培训对象比例应不小于1:10”。检查中发现有6家场所的救生员、指导员的人员信息未明示上墙,公示信息不全面,没有做到姓名、照片、证书编号三要素齐全,5家场所的指导员与培训对象比例超标准规定。

  (三)救生员配置未达到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标准规定“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检查中发现有5家游泳场馆配备在岗的游泳救生员数量不满足标准要求。

  (四)救生观察台配置未达到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标准规定“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但受检的游泳场所中,有8个游泳场所未配备符合标准规定数量的救生观察台。

  (五)安全疏散通道隐患突出。标准规定“应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应有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9家游泳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11家游泳场所的疏散通道不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具体条款为: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有的游泳场所仅设有1个出入口。

  (六)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的设计不符合标准规定。标准规定“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有效水深应不小于0.15m。”检查中发现7家场所的浸脚消毒池的长度小于2m,个别场所是由于场地条件的客观限制,无法设计满足标准要求尺寸的浸脚消毒池。

  三、问题整改意见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对待,举一反三,重点予以整改落实,排除隐患。

  (一)高度重视高危许可工作。高危许可信息是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重要内容之一,是游泳场馆经营的重要前提。结合目前开展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各区体育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开展许可专项检查,摸清底数,限期完成许可。未许可的要形成书面理由以及整改方案。

  (二)规范专业人员信息公示。各区应对标准明确公示信息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模板,加强指导,要求经营单位将指导员、救生员的人员证书信息规范公示,要素齐全。严格落实救生员配备数量。

  (三)严格配备救生设备设施。包括救生观察台在内的安全保护和救生应急设备要备齐,要定点定位,保持功能完好。加强救生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最优化结合与使用。

  (四)严格落实排除火灾隐患。应按照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对安全通道进行整改,保持畅通,将疏散通道的台阶整改为坡道设计或其他符合建筑、消防规范的设计,从而消除安全隐患。联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施条件检查,及时将重要隐患线索登记、移交消防部门。

  (五)整改不符合标准的浸脚消毒池。从卫生角度考虑,联合卫生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浸脚消毒池进行专项整改,使其长度满足要求,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北京市体育局     

  2017年8月17日    

  (联系人:祝伟民;联系电话:87244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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