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体产业字〔2019〕23号
各区体育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北京体育场馆协会、北京市水上救生协会、北京市游泳运动协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民健身体育协会,各区体育总会:
近年来,本市积极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游泳运动和游泳健身活动蓬勃开展。为进一步做好游泳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秩序,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良好的游泳运动和健身环境,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管理
2013年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来,本市各级认真落实游泳运动经营许可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许可条件进行许可管理,有效改善了游泳运动和健身环境。截至目前,全市有许可经营的游泳场所800余家,为广大游泳消费者提供了良好运动场所。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从事游泳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经区级体育主管部门许可方可运营。各区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排查,对无证经营现象进行查处。各级体育总会、单项协会要监督所属会员单位证照齐全、规范运营。游泳经营场所要按要求将证照信息公示。为确保安全,证照不全的游泳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能主办、承办或协办游泳赛事活动。
二、严格落实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游泳场所》(GB19079-2013.1)和《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对游泳场所安全管理条件和要求都进行了明确。各单位要组织做好学习和培训工作,并在工作中严格落实。北京市体育主管部门《〈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体群字〔1994〕6号)和《关于加强游泳证、深水合格证管理的通知》(京体群字〔1995〕6号)2个文件已于2004年废止。目前,本市未新出台有关“游泳深水证”管理的规定。
任何机构和经营场所不应以体育主管部门的名义强制推行“深水合格证”,不应以“深水合格证”为由,限制游泳消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制订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配备足够数量的游泳救生员,加强游泳救生员技能培训,提高责任意识,发挥救护保障作用。要加强泳池各类安全警示提示,规范标注泳池水深,加强宣传引导,保障游泳消费者人身安全。
三、加强完善游泳场所检查和督导机制
游泳场所运营管理涉及体育行业、公共安全、卫生监督、应急管理等多个业务部门。为进一步改善游泳健身环境,提升游泳场所服务质量,各区级体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同公安、消防、工商、卫生、应急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对游泳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共同维护游泳经营场所的繁荣稳定。要建立完善警示、约谈、“黑名单”等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处理。同时,要加强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设施先进的游泳场所的宣传,在赛事活动举办、政府购买服务、产业支持等方面应给与倾斜。各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体育总会
2019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