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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
2026-07-02 15:37:56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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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4.《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5.《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6.《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7.《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8.《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政府令〔2006〕179号)

  第四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9.《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8号)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督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预付卡,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10.《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311号)

  第九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依法可能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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