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8月8—9日
地点:门头沟体育中心体育馆
二、竞赛组别及项目
(一)竞赛组别
甲组(男、女):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出生(17-18岁);
乙组(男、女):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出生(15-16岁);
丙组(男、女):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出生(13-14岁)。
(二)竞赛项目
男子甲组:71公斤级、+71公斤级;
女子甲组:58公斤级、+58公斤级;
男子乙组:56公斤级、60公斤级、65公斤级、71公斤级、79公斤级、88公斤级、94公斤级、+94公斤级;
女子乙组:44公斤级、48公斤级、53公斤级、58公斤级、63公斤级、69公斤级、77公斤级、+77公斤级;
男子丙组:56公斤级、60公斤级、65公斤级、71公斤级、+71公斤级;
女子丙组:44公斤级、48公斤级、53公斤级、58公斤级、+58公斤级。
三、运动员资格
(一)符合《北京市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运动员资格规定。
(二)2026年北京市青少年举重锦标赛甲、乙、丙组各级别达到最低试举成绩并取得总成绩的运动员,有资格参加北京市第十七届运动会青少年组举重比赛。
四、参加办法
(一)符合《北京市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运动员资格规定。
(二)以区为单位组队参加。
(三)以2026年度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为依据,运动员只能代表2026年度注册单位参加比赛。
(四)经二级(含)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五)每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3人,同1名领队、教练员只得代表1个参赛单位进行报名。运动员报名人数不限。
(六)比赛时运动员须持本人注册时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参赛。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举重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进行抓举、挺举和总成绩比赛;
(三)报名确认后不得更改,如所报级别不足2单位3人时,可在领队会议上升降级别,但不允许替换运动员;如调整后仍不足2单位3人,不安排比赛;已报名而上场比赛不足3人时,不进行比赛和录取名次。
(四)运动员抓举、挺举最低试举成绩:女子组21公斤、男子组26公斤及以上。
(五)技术会议于赛前一周召开,会上将最后确认参赛运动员名单,教练员或领队签字后生效;
(六)运动员须着举重服、举重鞋参赛。
(七)弃权规定
1.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赛,需书面告知组委会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弃权原因并明确弃权项目。
2.因伤病弃权,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考试、研学等其他原因弃权,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并于赛前两日提出弃权申请。
3.符合弃权条件的运动员,之前取得的名次和成绩有效。未按弃权时间及相关要求书面告知组委会不参赛的运动员,视为无故弃权,取消本人本项比赛成绩,后续名次不予递补。
(八)技术会议于赛前召开,会上将最后确认参赛运动员名单,经教练或领队签字后生效。
六、报名办法
(一)现场报名:请各参赛单位于指定时间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参赛单位公章报名表一份;
2.领队签字并加盖参赛单位公章参赛承诺书一份;
3.参赛教练员的教练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参赛运动员及监护人签字的运动员参赛声明。
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人另行通知。
(二)逾期未报名或未提交材料按不参赛处理,报名后不得更改,不在参赛人员名单内的人员届时不得入场。
(三)本次比赛不收取报名费。
七、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一)按照《北京市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二)录取名次按照实际到场参赛人数为准。各项目组别录取前八名,参赛不足8人的,递减1名录取。
(三)获得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运动员分别颁发奖牌和证书;其他获得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四)各组别各级别均按总成绩录取名次。
八、运动员技术等级
(一)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24〕121号)有关规定,本次比赛甲组、乙组、丙组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小项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外国运动员除外。
(二)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与内容:比赛结束后30日内,市体育局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具体为: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三)等级称号公示、授予通知以及等级证书可通过下载体教联盟(CSEA)APP查询,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
九、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险
(一)所有参赛人员要按照赛事主办及承办单位有关要求做好参赛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二)各参赛单位须为本单位所有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应确保身体健康,对其在比赛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伤害、伤病等事故,主办和承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
按照《北京市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纠纷解决和裁判员
(一)在本次比赛中发生的纠纷,先提交竞赛委员会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所有裁判员由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和国际交流中心商北京市举重运动协会统一选派。
十二、本规程解释、修改权属北京市第十七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打印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6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