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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七届运动会青少年组艺术体操比赛竞赛规程
2026-06-03 09:54:36  |  北京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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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9月19—20日

  地点:北京建筑大学大兴校区体育馆

  二、竞赛组别及项目

  (一)竞赛组别

  甲组: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出生(14-15岁);

  乙组: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出生(12-13岁)。

  (二)竞赛项目

  个人全能。

  三、运动员资格

  (一)符合《北京市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运动员资格规定。

  (二)已成功报名2026年北京市青少年艺术体操锦标赛,且符合《北京市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运动员资格规定的运动员。

  四、参加办法

  (一)按照《北京市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二)以区为单位组队参加。

  (三)以2026年度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为依据,运动员只能代表2026年度注册单位参加比赛。

  (四)经二级(含)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五)各单位可报领队1人、队医1人,各组别可报教练员2人,总数不超过6人,只能代表1个参赛单位进行报名,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换运动员。

  (六)比赛时运动员须持本人注册时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参赛。

  五、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中国体操协会审定的国际体联《2025-2028艺术体操评分规则》青少年评分规则;

  (二)比赛器械规格均按全国艺术体操比赛器械标准执行;

  (三)运动员完成不同器械的5套成套动作,分别计算个人单项成绩,5套得分相加计算个人全能成绩;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将采取打破平分。

  (五)打破平分

  1.将4套最高得分单项的最终得分相加,总分高者名次列前。

  2.将5套最高得分单项的E分相加,总分高者名次列前;如仍然平分,将4个最高得分单项的E分相加,总分高者名次列前。

  3.将5套最高得分单项的A分相加,总分高者名次列前;如仍然平分,将4个最高得分单项的A分相加,总分高者名次列前。

  (六)弃权规定

  1.比赛前因伤病弃权,需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因考试、研学等其他原因弃权,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并于领队会上提出书面弃权申请。

  2.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或其他原因弃权,需在开赛前1小时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由领队或教练员签字。

  3.比赛中符合弃权条件的运动员,之前取得的名次和成绩有效。未按以上要求提交相应书面申请及材料的,视为无故弃权,取消本人本次比赛所有成绩。

  六、报名办法

  (一)现场报名:请各参赛单位于指定时间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参赛单位公章报名表一份;

  2.领队签字并加盖参赛单位公章参赛承诺书一份;

  3.参赛教练员的教练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参赛运动员及监护人签字的运动员参赛声明。

  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人另行通知。

  (二)逾期未报名或未提交材料按不参赛处理,报名后不得更改,不在参赛人员名单内的人员届时不得入场。

  (三)本次比赛不收取报名费。

  七、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一)按照《北京市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二)录取名次按照实际到场参赛人数为准。各项目组别录取前八名,参赛不足8人的,递减一名录取。

  (三)获得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队),运动员分别颁发奖牌和证书;其他获得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八、运动员技术等级

  (一)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24〕121号)有关规定,本次比赛甲组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外国运动员除外。

  (二)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

  个人全能。

  (三)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与内容:比赛结束后30日内,市体育局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具体为: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四)等级称号公示、授予通知以及等级证书可通过下载体教联盟(CSEA)APP查询,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

  九、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险

  (一)所有参赛人员要按照赛事主办及承办单位有关要求做好参赛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二)各参赛单位须为本单位所有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应确保身体健康,其在比赛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伤害、伤病等事故,主办和承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

  按照《北京市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纠纷解决和裁判员

  (一)在本次比赛中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所有裁判员由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和国际交流中心商北京市体操运动协会统一选派。

  十二、本规程解释、修改权属北京市第十七届运动会组委会,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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