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8月4—6日
地点:地坛体育馆
二、竞赛组别及项目
(一)竞赛组别
男子甲组: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生(17至18岁);
男子乙组: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出生(15至16岁);
女子甲组: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生(17至18岁);
女子乙组: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出生(15至16岁)。
(二)竞赛项目
男子甲组:48—51公斤级、54—57公斤级、60—63.5公斤级、67—71公斤级、75—80公斤级、86—92公斤级、92以上公斤级;
男子乙组:46—48公斤级、50—52公斤级、54—57公斤级、60—63公斤级、66—70公斤级、70—75公斤级、80以上公斤级;
女子甲组:48—50公斤级、50—54公斤级、54—57公斤级、57—60公斤级、63—66公斤级;
女子乙组:44—46公斤级、52—54公斤级、60—63公斤级。
三、运动员资格
(一)符合《北京市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运动员资格规定。
(二)获得2026年北京市青少年拳击锦标赛各级别前16名的运动员。
四、参加办法
(一)以区为单位组队参加。
(二)以2026年度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为依据,运动员只能代表2026年度注册单位参加比赛。
(三)经二级(含)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四)每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3人,医生1人,运动员报名以2026年北京市青少年拳击锦标赛晋级人数为准。
(五)比赛时运动员须持本人注册时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参赛。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拳击竞赛规则》。
(二)比赛使用赛会统一准备的头盔、拳套和护手绷带,运动员须自备护齿(禁止红色或部分红色),男子戴护裆、女子戴发网,否则不得参赛。
(三)比赛进行个人赛(单败淘汰制)。
(四)报名确认后不得更改,如所报级别不足3人时,可在领队会议上升降级别,但不允许跨级或替换运动员。如调整后仍不足3人,不进行比赛。
(五)比赛时,必须有报名表上填写的领队、教练员到比赛现场,运动员方可上场比赛;报名表上填写的领队、教练员未到比赛现场的,运动员不得上场参赛;超过《拳击竞赛规则》规定时间,领队、教练员仍未能到达比赛现场的,取消当场运动员比赛资格,按弃权论。
(六)技术会议抽签确定的运动员必须进行赛前称重,称重合格后方可获得参赛资格。运动员检录后必须上场比赛,凡检录后未上场的,按弃权论,不计成绩。
(七)弃权规定
1.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赛,需书面告知组委会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弃权原因并明确弃权组别及项目。
2.因伤病弃权,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其他原因弃权,需提前两日提出弃权申请。
3.未按弃权时间书面告知组委会不参赛的运动员,视为无故弃权取消本人本次比赛成绩及下一年度市级青少年体育赛事参赛资格。
(八)技术会议于赛前一周召开,会上将最后确认参赛运动员名单,教练员或领队签字后生效。
六、报名办法
(一)现场报名:请各参赛单位于指定时间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参赛单位公章报名表一份;
2.领队签字并加盖参赛单位公章参赛承诺书一份;
3.参赛教练员的教练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参赛运动员及监护人签字的运动员参赛声明。
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人另行通知。
(二)逾期未报名或未提交材料按不参赛处理,报名后不得更改,不在参赛人员名单内的人员届时不得入场。
(三)本次比赛不收取报名费。
七、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一)按照《北京市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二)录取名次按照实际到场参赛人(队)数为准,比赛各项目组别录取前8名,参赛不足8人(含)的,递减一名录取。
(三)获得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队),运动员分别颁发奖牌和证书;其他获得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八、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
(一)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24〕121号)有关规定,本次比赛男子、女子甲组各公斤级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二)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与内容:比赛结束后30日内,市体育局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具体为: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三)等级称号公示、授予通知以及等级证书可通过下载体教联盟(CSEA)APP查询,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
九、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险
(一)所有参赛人员要按照赛事主办及承办单位有关要求做好参赛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二)各参赛单位须为本单位所有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须包含拳击运动。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应确保身体健康,其在比赛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伤害、伤病等事故,主办和承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
按照《北京市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纠纷解决和裁判员
(一)在本次比赛中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所有裁判员由市竞赛交流中心商市拳击协会统一选派。
十二、本规程解释、修改权属北京市第十七届运动会组委会,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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