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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竞体司关于解释《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部分注释的通知
2019-04-18 13:04:40  |  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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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竞字〔2015〕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现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针对运动员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单位执行《等级标准》遇到的问题,为保证正确、规范、严肃地授予等级称号,现对《等级标准》的部分注释解释如下:

  一、注释中关于“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的规定,即在《等级标准》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具体条款中未明确比赛组别的,则该比赛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其中,比赛的最高水平组别由比赛主办方或组委会确定,并应当在竞赛规程中予以明确或出具相关证明,以便等级称号的申请和授予。

  二、注释中关于“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的规定,即仅该注释规定范围内的小项可以授予等级称号,该注释规定范围外的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竞体司    

  2015年11月17日    

党政机关

联系电话:010-5553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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