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2016-04-22 10: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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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
职权编号 | C410090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
违法情形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
处罚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执法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