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2016-04-22 10: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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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
职权编号 | C410110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执法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