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2016-04-22 10:37:06
|
北京市体育局
职权编号 | C410120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执法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