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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配备专职水上救生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2016-04-22 10:35:50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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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410140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配备专职水上救生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违法情形依据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2名专职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每增加250平方米,至少增加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增加的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按照增加250平方米计算。天然游泳场水面面积在36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超过360平方米的,每增加360平方米,至少增加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增加的面积不足360平方米的,按照增加360平方米计算。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带明显标识。”

处罚依据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或者专职水上救生员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监督电话

(010)12345

党政机关

联系电话:010-55533301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09号院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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