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凭据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03-07 09: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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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
职权编号 | C410330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凭据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 (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 (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 (四)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 (五)风险提示; (六)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 (七)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 (八)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 (九)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十)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凭据。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的凭据的。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执法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