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03-07 10: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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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
职权编号 | C410360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一)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执法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