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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查询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03-07 10:33:00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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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410370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查询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违法情形依据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查询。经营者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付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处罚依据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查询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监督电话

(010)12345

党政机关

联系电话:010-55533301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09号院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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