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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记录不满三年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03-07 10:40:45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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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410400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经营者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记录不满三年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违法情形依据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记录至少三年。

处罚依据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交易记录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监督电话

(010)12345

党政机关

联系电话:010-55533301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09号院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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