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照规定存管资金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03-07 10:42:50
|
北京市体育局
职权编号 | C410410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存管资金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实行资金存管的行业、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计算、资金存管的要求、资金支取方式等的具体办法,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管资金的,责令存管并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逾期不改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发行预付卡;继续发行预付卡的,责令停业。 |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
执法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