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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的经营者迟报、瞒报、虚报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03-07 10:45:15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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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410420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的经营者迟报、瞒报、虚报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违法情形依据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将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迟报、瞒报、虚报。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

处罚依据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监督电话

(010)12345

党政机关

联系电话:010-5553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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