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的经营者迟报、瞒报、虚报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03-07 10: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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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
职权编号 | C410420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的经营者迟报、瞒报、虚报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将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迟报、瞒报、虚报。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执法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