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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09-26 14:11:39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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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410430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违法情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限制从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A

监督电话

(010)12345

党政机关

联系电话:010-5553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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