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09-26 14: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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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
职权编号 | C410430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限制从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执法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