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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09-26 14:31:49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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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410530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违法情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 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一)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处罚种类

限制从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A

监督电话

(010)12345

党政机关

联系电话:010-55533301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09号院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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