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C410560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包括赛事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规程、经费来源等),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任命技术代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与承办方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场地保障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责任分工,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
处罚种类 | 限制从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执法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