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09-26 14: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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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
职权编号 | C410300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
违法情形依据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 ||
处罚依据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执法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