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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09-26 15:10:25  |  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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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410450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违法情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A

监督电话

(010)12345

党政机关

联系电话:010-55533301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09号院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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