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09-26 1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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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
职权编号 | C410450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执法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