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09-26 15: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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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
职权编号 | C410480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
处罚种类 | 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
执法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12345 |